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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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实体方面: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
8、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9、转包和违法分包。
10、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摘自《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
质量安全红线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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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实体方面:
红线第五条:使用不合格电缆。
(1)电缆未经报验检测已敷设安装的。
(2)不合格电缆进行了敷设。
2、红线第六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不按图施工,私自改变原设计方案施工。
3、红线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1)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复查进行签认的。
(2)第三方检测单位未经检测或检测不认真,出具虚假报告。
(3)锚栓及锚固胶报验是否及时存在未检先用,拉拔试验测试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二)建设行为方面:
1、红线第八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1)偷工减料主要包括:地基处理桩数量不够、桩身长度不足、换填深度和范围不够。
(2)以次充好主要包括:型钢、钢筋型号与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
2、红线第九条:转包和违法分包。
(1)是否存在劳务分包商未就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做出书面承诺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况。
(3)是否存在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情况。
(5)是否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情况。
(6)是否存在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情况。
(7)是否存在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况。
(8)是否存在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情况。
(9)是否存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情况。
(10)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
(11)是否存在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
(12)除钢结构工程外,是否存在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情况。
(14)是否存在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情况。
(15)是否存在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情况。
3、红线第十条: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1)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报告作假;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违反质量安全红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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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行为方面质量安全红线
处理规定
1、视情节轻重,建设单位1-2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3、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
违反工程实体方面质量安全红线
处理规定
1、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
3、情节严重的,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太焦铁路TJSDJC标项目经理部
以终为始 尽善尽美